江汉大学校友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 江办〔2013〕58号)

发布者:陈丹发布时间:2016-02-26浏览次数:2775

 

为加强校友捐赠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校友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规范管理和使用校友捐赠,提高校友捐赠的使用效益,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境内外校友及其所在单位(以下均称捐赠人)自愿向学校捐赠财物的行为。

第二条 捐赠的原则是自愿和无偿,由捐赠人自愿捐赠,数额不限,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

第三条 接受捐赠的内容包括:

(一)捐建教学设施,捐献、捐建纪念性、标志性实物等;

(二)捐资设立校友基金以及奖学金、奖教金;

(三)捐助专项事业发展;

(四)捐赠图书资料以及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等;

(五)对本校教育事业发展有益的其他捐赠。

第四条 各学院或校友分会负责本学院校友捐赠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代表学校接受捐赠。捐赠人可与基金会就捐赠财物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

第五条 捐赠人捐赠的现金、汇款、支票、有价证券、房产、地产等统一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开具相关凭证,并由基金会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管理。

第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图书、仪器设备、车辆、建材、苗木、系统软件等),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实物价值开具相关凭证,并按固定资产登记入帐。

第七条 捐赠人可以以下方式捐赠:

(一)现场捐赠,捐赠地址:各学院、各校友分会、基金会秘书处。

(二)邮局汇款,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三角湖路8号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邮编430056,联系电话027-84225199。汇款时请工整书写姓名、联系地址、电话、毕业年级、系别。

(三)银行转账,至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帐号:561257527025,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江大支行。

第八条 基金会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财物进行管理。若需改变捐赠财物的用途,须征得捐赠人同意。捐赠人有权了解其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和捐建工程项目的建设、使用情况,并可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 涉及境外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校友会、基金会定期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捐赠人通报受赠财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对捐赠人捐资设立的奖学金、奖教金等,由学校组织专门人员在捐赠人指定的范围内进行评选。校友会、基金会派员参加评选工作,负责向捐赠人报送相关评选材料,捐赠人有权对评选过程进行监督并提出异议。

第十二条 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学校将以下列方式致谢:

(一)在校出版物和校友会网站上宣传其捐赠事迹。

(二)对做出重大贡献的捐赠人,学校根据捐赠人意愿,或将捐建的有关实验室、阅览室、校内景点、道路以及建筑物等以捐建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命名;或以捐赠人姓名命名奖励基金;或勒石纪念。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江汉大学校友会和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