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生自主创业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陈丹发布时间:2016-03-01浏览次数:247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经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决定,设立江汉大学学生自主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其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基金初始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由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出资。

第二条 基金的使用遵守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在江汉大学在校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等活动给予资助。

第三条 基金由江汉大学财务处设立专户负责管理,江汉大学教务处负责具体使用。

第四条 江汉大学教务处负责制定“江汉大学学生自主创业基金”的使用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并报基金会备案。教务处按照“江汉大学学生自主创业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该基金,不得擅自改变基金的用途。

第五条 江汉大学财务处在收到基金后负责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财务凭证,对于基金的管理及使用,财务处于次年1月向基金会报告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并将有关材料及凭证交基金会备案。

第六条 基金会负责监督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出现改变资金用途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基金会将收回剩余基金。

第七条 本办法由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O一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