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江汉大学商学院学生按照“应用型、创造型、国际型”培养目标健康发展,强化专业精神和人文关怀,武汉市供销总社捐资设立江汉大学商学院“武汉供销”奖助学金,奖励商学院在校品学兼优的学生和资助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使奖助学金的管理、评定、宣传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汉大学商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经费来源和管理
第三条本奖助学金的经费来源为武汉市供销总社捐赠的人民币24万元(每年8万元,分三年划拨),从2012年开始执行。
第四条商学院保证该经费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
第三章 等级和标准
第五条奖助学金等级设置及每学年奖励标准、资助名额:
(一)一等奖学金,金额3000元/人,每学年奖励5名;
(二)二等奖学金,金额2000元/人,每学年奖励10名;
(三)三等奖学金,金额1000元/人,每学年奖励15名;
(四)助学金,500元/人,每学年资助60人。
第四章 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有钻研精神和创新意识,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创造能力。
(三)经常坚持体育锻炼,参加健康的文体活动,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品质和卫生习惯。
(四)对综合素质优异或某一方面(包括学术、科研、文艺、体育、各类竞赛等)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适当倾斜。
(五)申请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为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里的学生。
(六)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七条如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助学金评选资格;如已颁发奖助学金及荣誉证书,则追回其奖助学金及证书:
(一)违法违纪者;
(二)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者;
(三)其它应取消评选资格的情况。
第八条学生个人申请本学年奖助学金,不受是否已获得其他各类奖学金的限制,同学年奖助学金不可兼得;在校期间只能享受一次该奖学金奖励,助学金可重复获得。
第五章 负责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委托江汉大学商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商学院奖助学金评选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奖助学金的管理办法并负责解释,讨论和决定有关本奖助学金的重要事项;
(二)组织奖助学金的具体评审工作,负责奖助学金有关宣传、通知发布、申请受理,并初步审定参评学生的申请材料;
(三)负责与奖助学金评审专家沟通;
(四)负责与武汉市供销总社沟通;
(五)组织奖助学金的颁发大会,并监督奖助学金和证书的发放;
(六)组织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赴武汉供销总社及所属单位进行参观、调研、实习以及其他相关社会实践活动。
第六章 评审发放程序
第十一条奖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九月下旬受理申请。奖助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以下评审程序执行:
(一)学生申报。学生本人于每年十月上旬依照学院网站(http://www.jhun.edu.cn/jdept.asp?dept=商学院)发布的通知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向学院学办指定老师提交以下材料:
1.《江汉大学商学院武汉供销奖学金申报表》或《江汉大学商学院武汉供销助学金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可于学院网站通知上下载并打印);
2. 在校期间获得各类奖励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专家评审。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教师所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至学院。
(三)学院评审。学院审查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通报审核。评审结果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奖学金设立单位,由武汉供销总社出具审核意见。
(五)确定人选。学院对拟获奖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对评选结果如有异议,可在一周之内向学院提出异议意见,学院应做出答复。最终获得奖助学金学生名单于每年十月下旬确定。
(六)颁发。学院确定最终获得奖助学金名单后举行奖助学金发放仪式,由武汉供销总社派员或委托商学院颁发奖助学金以及证书,奖学金获得者毕业当年在武汉市供销总社所属单位优先受聘供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江汉大学商学院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