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昱申翔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者:陈丹发布时间:2016-03-01浏览次数:279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江汉大学学生按照“应用性、创新性、国际性”培养目标健康发展,强化专业精神和人文关怀,武汉昱申翔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天皓翔投资有限公司、武汉生态乐带游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捐资设立江汉大学昱申翔励志奖学金,奖励商学院及其他学院在籍在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使奖学金的管理、评定、发放、宣传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汉大学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经费来源和管理

第三条本励志奖学金四年累积96万元人民币(每年协议款项当年10月汇至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从2013年开始执行。

第四条委托商学院统一管理该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

第三章 等级和标准

第五条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0//年,第一学年奖励40名,第二学年奖励80名,第三学年奖励160名,第四学年奖励200名。

第四章  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有钻研精神和创新意识,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创造能力。

(三)经常坚持体育锻炼,参加健康的文体活动,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品质和卫生习惯。

(四)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为江汉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里的学生。

(五)对综合素质优异或某一方面(包括学术、科研、文艺、体育、各类竞赛等)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可适当倾斜。

第七条如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评选资格;如已颁发奖学金及荣誉证书,则追回其奖学金及证书:

(一)违法违纪者;

(二)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者;

(三)其它应取消评选资格的情况。

第八条学生个人申请本学年励志奖学金,不受是否已获得其他各级各类奖学金的限制;在校期间只能享受一次该奖学金奖励。

第五章  负责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奖学金评选、发放等工作委托江汉大学商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江汉大学昱申翔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奖学金的管理办法并负责解释,讨论和决定有关本奖学金的重要事项;

(二)组织奖学金的具体评审工作,负责奖学金有关宣传、通知发布、申请受理,并初步审核参评学生的申请材料;

(三)负责与奖学金评审专家沟通;

(四)负责与武汉昱申翔物流有限公司沟通;

(五)组织奖学金的颁发大会,并监督奖学金和证书的发放;

(六)组织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赴捐资企业进行参观、调研、实习以及其他相关社会实践活动。

第六章 评审发放程序

第十一条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奖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以下评审程序执行:

(一)学生申报。学生本人于每年九月中旬依照所在学院网站发布的通知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向所在学院学办辅导员老师提交以下材料:

1.《江汉大学昱申翔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于学院网站通知上下载并打印);

2. 在校期间获得各类奖励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小组初评。由学生所在学院的评审小组进行初评,评审结果在本学院公示不少于一周。

(三)学院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学生所在学院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至商学院汇总。

(四)捐资方审核。评审结果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奖学金设立单位:武汉昱申翔物流有限公司,由其出具最终审核意见。

(五)奖学金颁发。由捐资方或委托商学院组织颁发仪式,颁发奖学金以及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江汉大学商学院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12月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