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捐赠基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湖北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法人实体。
第三条 基金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接受湖北省教育厅的监督和指导,接受湖北省民政厅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基金募集
第四条 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筹集基金:接受社会各界,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资。
(二)管理基金: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并持有债券等方式,科学、规范地运作基金,使基金实现保值增值和连续积累,滚动发展。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三)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基金会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基金会的议事决策机构是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及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的集资劝募、资金运作及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八条 基金会依法建立独立财务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体系,依法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基金的使用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相关会计和审计制度。
第九条 基金会年度资金募集计划和收支预算必须经过理事会审批,并定期公布收支帐目。
第十条 基金会每年按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基金会的基本信息,人员、机构变动情况和会务情况,公益活动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帐户后,其使用严格按照捐赠协议或理事会指定的用途执行,并定期向捐赠人报告该捐赠款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凡为基金会捐资,基金会均开具相关凭证。捐款人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三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捐赠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人不指定具体使用方式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人指定具体使用方式的基金)。
第十四条 捐赠基金的使用
(一)限定性基金,由基金会按照捐款人与基金会或学校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
(二)非限定性基金,按照以下用途使用:
1. 建立各种奖教基金,促进学校学术水平提高;
2. 建立各种奖、助学基金,鼓励和支持优秀学生健康成长;
3. 资助教学、科研、合作活动;
4. 用于学校急需建设的重大项目,改善办学条件;
5. 根据《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由理事会指定其他项目,用于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三)非限定性基金使用超过20万元(含)的经理事会批准后使用,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理事长批准后使用。
第十五条 基金会资助的项目,由基金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科学性及可行性论证,确保资助项目符合《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使用要求,并对资助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基金会办公室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违背协议者,基金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如下措施:
(一)责成有关部门停止违规行为,恢复原状;
(二)属于捐赠资金的,停止后续资金拨付,撤回已拨付资金;属于捐赠实物的,停止捐赠使用,收回捐赠实物;
(三)基金会有权督促相关部门展开调查,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费的支付
(一)基金管理费用主要包括募集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基金使用监督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及基金会日常办公经费等。
(二)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基金会日常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基金会管理费用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支出。
(三)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基金会年度预算。
第五章 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可对资金运作,争取获得更多收益,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凡投资运作项目需经过理事会决定,由理事长签发执行,基金会办公室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十九条 在基金运作时应聘请理财专家做好咨询和参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2012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