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欧阳康乐产学研用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陈丹发布时间:2016-03-01浏览次数:2451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科技创新,推动我校科技创新与企业研发与生产实践的结合,拓展校企之间产学研用的合作渠道,引导我校青年教师及研究生充分发挥产学研用骨干作用,搭建产学研用的创新平台,特设立“江汉大学欧阳康乐产学研用创新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新基金项目)。为规范创新基金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基金项目应遵循诚实申请、公平竞争、公正评审、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创新基金项目主要资助理工科专业的青年教师和在校研究生申请的产学研用创新项目。产学研用创新项目应具有创新性、可行性和一定的科技含量。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的项目,重点支持近3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项目;优先支持将申请发明专利作为考核目标的项目。创新基金项目资助的科技成果以学术论文、国家专利、著作、产品、设备、样机、软件等为主。

第四条创新基金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成立项目管理委员会,由项目管理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完成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监督、验收、结题等工作。项目管理委员会设主席1人,执行主席1人,学术委员7人。项目管理委员会另下设秘书处,负责基金日常事务,秘书处挂靠江汉大学武汉生物医学研究院。项目管理委员会成员如下:

主席:福格森(武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欧阳康乐

执行主席:江汉大学武汉生物医学研究院院长李超英

员:欧阳康乐李超英钱同惠刘继延赵小伟

秘书:刘

第五条创新基金项目的经费来源由福格森(武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助。

第二章项目申报、审批与立项

第六条创新基金项目每年申报一次,凡江汉大学理工科专业的青年教师(35岁以下)及在读研究生均可申报。

第七条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者可以是1人,也可以集体申报,但应确定1人为项目负责人,每位项目负责人每年度只能申报1个项目。

第八条创新基金的项目分为青年教师项目和研究生项目两类,项目研发周期均为18个月。青年教师项目应具有较大创新价值、市场推广前景和竞争优势,具有一定的自主知识产权和产业化潜力。研究生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价值和市场前景。

第九条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在每年9月份进行,项目管理委员会根据产学研用工作的要求发布项目指南,申报人根据项目指南填写《江汉大学欧阳康乐产学研用创新基金申请书》,项目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相应学科申请书进行匿名评审,项目管理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的项目名单及资助经费。

第十条项目管理委员会每年11月份将拟资助的项目名单同时公示于武汉生物医学研究院网站和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网站,公示7天后,无异议者,下达项目立项通知书。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根据立项通知书,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三章项目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创新基金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每年9月中旬,上一年项目的负责人应向项目管理委员会提交《江汉大学欧阳康乐产学研用创新基金项目中期报告》,由项目管理委员会根据拟定的中期检查的内容和目标进行评估,检查合格的项目,进入下一轮研发工作。不提交中期检查报告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项目管理委员会有权停止资助,并根据情况要求退还部分或全部已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创新基金项目进行期间,项目负责人可以随时向项目管理委员会汇报项目进度、经费使用、阶段成果、所遇困难、后期计划、主要人员变动等情况。项目管理委员会将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项目验收与结题

第十四条创新基金项目结题时应向项目管理委员会提交《江汉大学欧阳康乐产学研用创新基金项目结题报告》和项目成果,每年5月中旬,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对该年度到期项目进行验收。项目的结题验收主要以项目负责人现场进行项目成果汇报、答辩、专家组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委员会每年组织对结题项目进行评审,依据项目完成情况,做出准予结题、延后结题、撤销项目的决定,

并评选出优秀项目,同相关科研部门积极支持成果的转化,促使项目产生相应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受资助期间,项目负责人因故延后或终止项目,须向项目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说明并由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对于因故未能按时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向项目管理委员会申请延缓结题时间,但延迟时间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研究生项目负责人若提前毕业,须在项目结题后方可离校。

第十七条创新基金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依托本项目研发所发表的论文及其他科研成果应以江汉大学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并注明本论文(成果)由江汉大学欧阳康乐产学研用创新基金资助字样(外文期刊注明英文字样)。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创新基金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基金管理制度,接受江汉大学科研管理、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江汉大学发展基金会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基金拨款,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项目经费。

第二十条创新基金项目经费实行两次拨付、据实报销制度。项目正式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可在资助总额的50%限额内报销研发费用,中期检查合格后可报销资助总额的50%报销所用的所有票据必须符合江汉大学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并经过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报销的截止日期为项目结题3个月内,逾期项目经费作废。

第二十一条创新基金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为:与所资助项目相一致的必要仪器、设备及耗材,公开发表论文的审稿费、版面费、信息查询费、外协实验费、用于项目开发的设备维修费用等。报销内容应与申请书中经费预算内容一致。

第二十二条创新基金项目的资助额度:资助总额每年10万元,单个项目申请额度不高于5万元,具体立项项目及其资助金额数按照申报的项目类别及实际所需经费确定,项目经费使用按照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经费管理政策和《江汉大学欧阳康乐产学研用创新基金项目任务合同书》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于不提交中期检查报告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停止其资助;对于结题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和毕业时仍未结题的研究生项目,项目管理委员可视情况要求项目负责人退还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第二十四条受资助期间,项目负责人因故终止项目研究,应书面报项目管理委员会批准,停止经费资助。未经项目管理委员会批准而自行终止项目研究,项目负责人须退还全部已资助经费。

第二十五条对进展缓慢、违反有关规定的项目,项目管理委员会可视情节停拨资助经费或要求退还资助经费;对优秀项目,项目负责人可视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申请增加资助经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江汉大学欧阳康乐产学研用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