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者:陈丹发布时间:2016-03-01浏览次数:917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江汉大学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用于支持学校科研成果产业化。为了规范基金使用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江汉大学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基金管理工作。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及学校监察处、科研处、财务处和成果转化办公室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成果转化办公室,负责基金使用的具体管理事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制订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决定基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三)定期公布基金的使用情况;

(四)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授权的其他工作职能。

第三条学校在职在岗的科研工作人员,确有科技成果可实施转化者,可申请本基金。

第四条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需要的研究经费;

(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所需要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申请及审批手续

(一)由教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成果转化可行性报告等书面材料。

(二)由江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激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三)通过评审的项目,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给予资助。

第六条本办法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